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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(试行)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6-07 15:24:47 作者:发展规划处  来源:发展规划处 浏览次数:1

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《本科层次

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(试行)》的通知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:

    为贯彻落实《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》(国发〔20194 号),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,引导高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,我部制定了《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 

教育部办公厅 

2021 1 22

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 

   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,根据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国家职业 教育改革实施方案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第二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固树立新发展理 念,坚持需求导向、服务发展,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 革,主动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、产业链现代化,服务建设现代 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,遵循职业教育规 律和人才成长规律,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。

    第三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 点,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,进行系统设计,促进 中等职业教育、专科层次职业教育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 通、有机衔接,促进普职融通。 

    第四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 和指导,坚持试点先行,按照更高标准,严格规范程序,积极 — 2 —稳慎推进。  

   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,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高校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,优化资源配置 和专业结构。

    第六条 教育部制订并发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,每 年动态增补,五年调整一次。高校依照相关规定,在专业目录 内设置专业。

    第七条 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设置与调整本科层次 职业教育专业、实施人才培养、组织招生、授予学位、指导就 业、开展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,是学生 选择就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、社会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重要参考。

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 

    第八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 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,服务产业新业态、新模式,对 接新职业,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。原则上应符合第九 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。 

    第九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 行性报告。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分析,对自身办学 — 3 —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分析,对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论证,有保障 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。拟设置的本科层次 职业教育专业需与学校办学特色相契合,所依托专业应是省级及 以上重点(特色)专业。

    第十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须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 所必需的教师队伍,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:

    (一)全校师生比不低于 1:18;所依托专业专任教师与该专 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低于 1:20,高级职称专任教师比例 不低于 30%,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 50%,具有 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 15%。 

    (二)本专业的专任教师中,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 50%。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教师占一定比例并有实质性专 业教学任务,其所承担的专业课教学任务授课课时一般不少于 专业课总课时的 20%

    (三)有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 (科研)创新团队,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、高层次人才担任专 业带头人,或专业教师获省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。

    第十一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科学规范的专业 人才培养方案,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: 

    (一)培养方案应校企共同制订,需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,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,使毕业生能够从事科技成果、 实验成果转化,生产加工中高端产品、提供中高端服务,能够解 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。

    (二)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 50%,实验实训 项目(任务)开出率达到 100%。 

    第十二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具备开办专业所必 需的合作企业、经费、校舍、仪器设备、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:

    (一)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建立稳定合 作关系。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,促进学历证书与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。 

    (二)有稳定的、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增长。 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低于 1 万元。

    (三)有稳定的、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,满足师生实习实训 (培训)需求。 

     第十三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发与社会 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,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:

    (一)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推广平台(工程研究中心、协 同创新中心、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、实验实训基地 等)。 

    (二)能够面向区域、行业企业开展科研、技术研发、社会服务等项目,并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。 

    (三)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少 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 2 倍。 

    第十四条 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质量 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声誉,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: 

    (一)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一般不低于 90%,新生报 到率一般不低于 85%。 

    (二)所依托专业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本省域内高校平 均水平。 

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 

   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,每年集中通过专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。

    第十六条 高校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 基本依据,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,并遵循以下基本程序: 

    (一)开展行业、企业、就业市场调研,做好人才需求分析 和预测。 

    (二)在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,结合学校办 学实际,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。符合条件的高等职 业学校(专科)设置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数不超过学校专业总数的 30%,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学生总数不超过学校在校生 总数的 30%

    (三)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提交相关论证材料,包括学校和 专业基本情况、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、人才培养方案、专业办 学条件、相关教学文件等。 

    (四)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学校官网公示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。 

    (五)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高校范畴内组织论证 提出拟设专业,并报备教育部,教育部公布相关结果。 

第四章 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 

   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、行业组织定 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,负责建立 健全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,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 置的宏观管理。

    第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筹规划、信息服务、专家指导等措施,指导区域内高校设置专业。 高校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自我评议,评议结果列入高 校质量年度报告。 

   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,把招生、办学、就业、生均经费投入等情况评价结 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、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。 

   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组织阶段 性评价和周期性评估监测,高校所开设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 不足、教学质量低下、就业率过低等情形的,应调减该专业招 生计划,直至停止招生。连续 3 年不招生的,原则上应及时撤 销该专业点。 

第五章 附则

  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教育部职业教育 与成人教育司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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